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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明确回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44 新华网

  针对一些产妇和医疗机构对分娩后胎盘如何处置的疑问,卫生部昨天发出回复: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回复还说,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记者魏铭言)(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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