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扩排污口 最高可罚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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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4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而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凡是违反规定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