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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车购税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7:1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张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进行补充、明确。

  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依据最低计税价格扣税通知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未满一年被退回车辆,已缴税款可全额退还另外,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车购办未接到“免税文件”前,可先征税后退税通知还规定,国税发犤2004犦160号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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