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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贷款不得超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7:2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沐辉 实习记者 陈静涛)近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涉及的及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记者昨日就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比例等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扩大缴存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缴存

  政策照登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解读 首先,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大幅扩大,从目前西安市的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的缴存与职工不同,不存在单位和职工分别按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也应与职工不同;其次,个体工商户可以缴存,也应可以支取及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实施细则。

  明确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可能降低

  政策照登 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解读 目前西安市执行的缴存比例为单位20%,个人5%,与《意见》相比,个人比例属下限,单位缴存比例则超过了上限,《意见》虽然没有要求各地强制按《意见》的标准执行,考虑到目前西安市执行的单位缴存比例高出《意见》建议的上限较多,估计下一步单位缴存比例可能会下调。

  防止单位逃税 工资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的2-3倍

  政策照登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解读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由于住房公积金有其独特的政策优惠性,即无论单位还是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用缴个人所得税,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因此虚报工资基数以达到大幅度提高缴存金额的目的,合法不合理地逃税。为了防止个别单位虚报工资基数“膨胀”住房公积金来逃税,《意见》制定了“上年度2-3倍”,来遏制工资基数虚报。

  保障职工权益 单位破产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政策照登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解读 据介绍,此前西安市实施办法与《意见》基本一致,即单位破产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列为债务第一序列,单位合并时新成立但必须承担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能补缴的补缴,暂时不能补缴的必须作出书面承诺,限时补缴。

  怎样提取余额 单位不出证明职工也可支取余额

  《意见》对支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几种特殊情况也作了规定。其中提到: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额度变化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降为30万

  政策照登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解读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目前西安市职工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已由40万元改为30万元。

  政策照登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解读 此举是为了防止借款人假借购房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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