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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善待“贫困社会群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7:24 重庆时报

  新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新规定作了哪些调整?老百姓又能从新规定中得到什么样的“实惠”?

  为何修订

  弱势群体构成出现新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对2000年颁布的司法救助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一增五

  食品中毒者列入救助范围

  司法救助新规定对原规定所列救助范围作了明显的调整与扩大。

  新规定将原规定中“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修改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新规定增加了“产品质量事故”的内容,将食品中毒者列入救助范围。

  新规定增加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由于患有严重疾病,致使本人及其家庭陷入贫困,将其列入司法救助范围。

  新规定增加了“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内容。其中,“社会救助站”是在原收容遣送站撤销后成立的社会救助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主要指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单位。

  新规定将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致伤、致残或牺牲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追索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诉讼,列入司法救助范围。

  新规定还将进城务工人员列为司法救助对象。

  人文关怀

  领取失业金者可免交诉讼费

  新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确定的救助对象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人”,他们是当前经济最为困难的社会群体,需要司法的特别救助。新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方便群众

  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

  司法救助新规定除了明显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外,还在其他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明确规定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新增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新规定将原有审批程序修改为: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三是相对明确了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标准的部门,是“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概念新释

  是否困难不再由当事人举证

  新规定对“司法救助”概念进行了重新阐述。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原规定中有关司法救助的定义,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原规定中司法救助的定义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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