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容易退房难 提醒:交房日期约定可得说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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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7:48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4月6日讯(记者 王海燕 元惠卿实习生胡苗苗)市民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钱交得快,合同也签得快,然而房子却未能按照合同期限交付使用。市民根据合同约定,想退掉房子,然而与买房相比,却让人直发愁,原因是开发商爽约。 陈先生打进热线电话说,2004年4月,他在海秀路金侨花园买了一套房子。按照购房合同,出卖人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具备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交付买受人使用。然而,交房期限到后,他也没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今年1月13日,他向开发商海南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退房要求。开发商让他写个书面申请,2月3日他递交了书面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3月3日前退还预付房款和支付违约金,可到现在什么消息都没有。他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然而无济于事。陈先生说,他房子的银行按揭是去年12月办下来的,截止目前,他已经付了4000元按揭。 记者看到陈先生与海南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第九条清楚地写着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9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海南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陈助理说,金侨大厦是今年1月份交的房,这与银行按揭的办理进度有关。记者再次询问,交房日期是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还是以办理好按揭手续时间为准?他没有正面回答该问题。 作者:王海燕 元惠卿 胡苗苗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