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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欲出重拳 核心仍是法治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17 东方早报

  履新不足40天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4月5日首次介绍总局工作时证实,辽宁阜新矿难的事故调查还未结束,被停职检查的辽宁省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刘国强,仍有待最后的处分。李毅中同时明确强调,要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公正、严格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特别是要支持地方政府严惩违法矿主和直接责任人。

  毫无疑问,这是符合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和国家长远利益的明确表态,更是2月23日升格的国家安监总局对公众的郑重承诺。虽然自2月14日辽宁阜新重大矿难以来,又连续发生了数起煤矿重特大事故,但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担负重任的国家安监总局正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并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重点,抓紧抓实煤矿安全整顿。

  从去年四季度以来,矿难等安全生产事故之频繁,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惨重,的确为多年来所罕见。特别是今年一季度,全国煤矿死亡事故数量有所下降,但死亡总人数高达1113人,同比竟上升20%以上。有关方面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时,发现了惊人的共同点,即往往是矿主无视国法和政府监管,更无视矿工生命安全,大肆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而酿成大祸;同时,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也暴露无遗。

  因此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实行更严格的行政问责制,特别是要严查公务人员失职渎职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像今年二三月份连续出事的五个煤矿,全都是还在停产整顿中,就被矿主撕封条、砸锁而强行开工。这些唯利是图的矿主之所以敢藐视国法、无视监管,表明地方安全监管存在严重的漏洞甚至幕后钱权交易。因此要下决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推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采矿。

  同时更要通过强化立法和执法等有效措施,加大治理煤矿隐患,提高事故成本。比如严格要求按采矿量提取一定数额的安全隐患治理费用,尽快制定并推行安全保证金制度,在更多省份试行矿权有偿转让等,既是国际惯例,更有利于改善中国矿业安全生产状况。还应当以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加大事故赔偿额度,即通过提高事故成本,让矿主和经营者只能选择先花钱加强治理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但令人遗憾的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条例都对赔偿责任有明确规定,却并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而这恰恰为矿难责任人逃避或减少经济处罚提供了可能。去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虽然提出加大赔偿力度,仍然没有提出具体标准,而任由各省按照当地平均工资乘以一定年数决定赔偿总额。在4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李毅中表示赞同赔偿标准应不低于20万元,然而这一表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上的强制性,很难迅速在全国推行。

  由此不难看出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局:一方面诸多隐患短期内难以根治,矿难仍将会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国家安监总局虽然升格为正部级,但以4年前安监局成立为标志,“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加上相关立法仍有待完善,具体执法力度也很不够,整个安全监管的强制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要真正化解这些问题,显然已超出了国家安监总局的职权范围。

  中央明确提出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并正采取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但当前以煤为主的能源模式,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大变化。因此改进和强化安全监管的核心,还应当法治到位,这就需要更高权力机构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度改革,确保安全监管部门能独立执法,从而有效制止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无端干预。而针对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如经济增长方式落后、行业管理弱化、人才流失、素质下降等问题,安全监管部门恐怕只能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不断呼吁,促使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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