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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狱中起盗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24 潇湘晨报

  本报讯一个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曾两次被判刑的女罪犯,在湖南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居然盗心又起,于2004年11月再次盗窃同监女犯人的生活卡,并消费掉两千余元。昨日,被告人李某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某曾于2002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3年5月23日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后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11月上旬,李某在女子监狱的车间厕所内拾得一张同监区服刑人员唐某的生活卡,因知道该卡内的余额不多,而同监舍服刑人员小娥(化名)的生活卡内余额较大,遂产生盗窃小娥生活卡的念头。2004年11月8日晚,李某趁同监舍其他服刑人员熟睡之机,偷得同监舍服刑人员小娥的余额还有3453.7元的生活卡。

  为达到其盗用他人生活卡消费而又不为人知的目的,李某将本人的生活卡及小娥、唐某的生活卡正反两面都撕开,将唐某的生活卡反面粘到小娥的生活卡反面,又放回到小娥的衣服口袋。从2004年11月11日至12月3日,李某持卡到监狱内食堂小炒部、医务室、超市先后消费十余次,共计消费小娥生活费2007.9元。不久,李的盗窃行为暴露。

  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李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应数罪并罚,该院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加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2年2个月10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潘昊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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