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女犯成泪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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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26 潇湘晨报 | ||
她,控制不住那一双手 “被告人何浪,女,19岁……”何浪站在16名被告人中间,当审判长念到她的名字,她便向后一转——由面向国徽转向台下旁听群众。她原来是长沙一饭店服务员,是这次宣判大会中罪行最轻的。根据审判长当庭宣判认定的事实,2004年12月31日下午4时许,何浪到毛某家看电视时,趁毛某的父亲和家人离开之机,窜入毛某父母的房间,翻出衣柜里的挎包,偷走人民币8000元。由此,她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结束被带回羁押室时,面容清秀的她已成了一个泪人。 他,第4次被惩处 站在台上,鲁芸是这16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一个。 已经度过了48个春秋的鲁芸没有享受过多少自由——因为不断犯罪,他已在看守所、监狱等地共呆了16年多:1975年鲁芸因盗窃被劳教3年;1980年,他又因投机倒把被劳教3年;1993年12月14日,他开始了漫长的监狱生涯: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特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后被减刑4年7个月。 2004年9月7日,警方又从他身上查获25粒国家规定管制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法院认定,2004年8月底和9月初,被告人鲁芸在长沙市白沙公园以180元/板(每板10粒)的价格卖出两板“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宣判大会上,鲁芸被判犯贩卖毒品罪,结合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9个月,他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已经是他第四次违法犯罪了。 他,18岁,竟然组织卖淫 谁也想不到,刚满18岁的余建龙竟是一个组织卖淫团伙的成员。2004年8月15日至2004年8月17日期间,他由“老大”王刚安排,以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电器城一招待所为据点,每天接送张某、宋某等5名女青年卖淫,负责收取卖淫所得上交给被告人王刚。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人王刚又指使余建龙购回1支注射器装上牙膏水,以注射毒品为由威胁张某、宋某2人继续卖淫。另外,余还因于2004年8月8日在东屯渡河堤处抢劫路人手机而被判犯有抢劫罪。 种种罪行把这个十分年轻的小伙子推到了法律的利剑前。一审宣判余建龙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负责人称,16名罪犯犯有不同的罪行,对他们集中进行公开宣判有利于加强法律的震慑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黄志杰刘德晟潘 昊 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