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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不能扣压驾驶证、户籍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3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肖姗)施行一年多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扣压其户籍证明、驾驶证等。

  省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发现部分不够明确的地方。此次出台《说明》,对《条例》中的26处条文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压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而《说明》则明确指出,“其他合法证件”主要是指户籍证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劳动者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件。

  对于企业与其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款,《说明》明确“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说明》还明确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

  (编辑 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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