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明确胎盘归属产妇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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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39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4月6日电据新京报报道,针对一些产妇和医疗机构对分娩后胎盘如何处置的疑问,卫生部昨天发出回复: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回复还说,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魏铭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