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新政有利于职工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4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昨天,国家建设部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表示,目前,江苏省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就该《意见》的细化做深入调研,南京市近期将结合南京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总体来说,指导意见对广大企业职工缴存、使用公积金是一个利好消息。 按照该《意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所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南京的企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单位已经不存在,而职工公积金没有着落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该指导意见对公积金的发放提出了比以往更加严格的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如果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金陵晚报记者 程富建 (编辑 小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