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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积金管理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4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程富建【金陵晚报报道】就建设部刚刚对外公开的20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记者对照南京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一番解读,并请南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士作了点评。

  外地人也可办公积金贷款了

  《指导意见》原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对照:《南京市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南京办法):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单位中的所有在职中方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也须为其在本市建立公积金。连续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暂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对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暂不办理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手续。解读:按照规定,只要是在南京企业就业的职工,不管是不是南京人,单位都必须为其缴纳公积金。对于“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暂不办理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手续”,现在已经作了调整,只要外地职工提供户籍与原件、购房合同等材料,是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

  破产必须先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指导意见》原文: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对照:南京办法:单位由于破产等原因撤销的,应在撤销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公积金账户的手续,对于暂时不能转移和支取的职工公积金,原单位须在正式撤销前将公积金转至“中心”的“集中户”中,由“中心”直接管理。对以往欠缴的公积金,单位在办缓缴的同时,应补缴到位,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力补缴的,经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少数单位由于历史欠账较多,一时无力补齐以往所欠公积金的,经“中心”批准,可先补交近期月份,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再补足所欠部分。解读:单位破产后,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公积金是作为内债来处理的,而且是第一清偿顺序。根据已知的情况,南京市所有破产企业都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了公积金。

  账户转移可不通过原单位

  《指导意见》原文: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对照:南京办法没有可供对照。解读:有些职工因为跳槽等原因致使工作调动,但是原单位却迟迟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这往往会影响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而根据这一指导意见,现在职工完全可以跳开原单位,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此举将会减少当事人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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