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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43 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为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新规定强调,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特困户败诉也免诉讼费———解读最高法院司法救助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4月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新规定作了哪些调整?老百姓又能从新规定中得到什么样的“实惠”?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概念重述是否确有困难当事人不举证

  司法救助新规定对原规定所列救助范围做了明显的调整与扩大。这位负责人对新规定中的几处重点调整作了说明。

  他表示,近几年各地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等),拖欠经济补偿金等引发纠纷的问题比较突出,故将原规定中“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修改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新规定增加了“产品质量事故”的内容,这是考虑到近几年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纠纷案件增多。新规定增加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一些群众虽生活在“低保线”以上,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致使本人及其家庭陷入贫困,应将其列入司法救助范围。

  近几年来,因见义勇为致伤或牺牲后,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现象时常发生,向受益人追索必要的赔偿或补偿十分困难。规定将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致伤、致残或牺牲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追索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诉讼,列入司法救助范围,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弘扬正气。

  考虑到目前进城务工人员中的一些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往往被雇主拖欠工资或因伤致残得不到赔偿,规定将这类人员列为司法救助对象。善待弱者即使输了官司也免交诉讼费

  记者注意到,司法救助新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这是否指只要是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如果申请了司法救助,即便败诉了也免交诉讼费?

  这位负责人回答:是这样的。新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确定的救助对象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人”,他们是当前经济最为困难的社会群体。因此,新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简化程序缓交诉讼费用庭长就能审批

  这位负责人介绍,司法救助新规定除了明显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外,还在其他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明确规定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新增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原规定中,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新规定修改为: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三是相对明确了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标准的部门。将原规定中“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修改为“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范围扩大见义勇为索赔可获司法救助

  2000年的司法救助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往往由于经济条件、法律知识以及文化水平的欠缺等原因,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充分举证。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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