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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财产为何消失仍是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43 南方日报

  番禺“红帽子”企业主诉状被驳回

  2000万财产为何消失仍是谜

  [新闻追踪]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本报独家报道的“‘红帽子’企业主状告镇政府”一案(详见本报3月17日报道),近日由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陈建平的起诉。这个判决显然不能让从身价千万的企业主到一无所有“下岗工人”的陈建平感到满意,他当即表示将上诉至广州中级法院。

  尚未真正启动的审理

  此前,因自己价值2000万元的大汉制衣厂被其所挂靠的灵山工业总公司注销,陈建平将番禺灵山镇政府、灵山公司双双告上法庭。番禺区法院认为,灵山公司是一个集体企业,而非行政机关,陈建平在一审法庭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灵山公司是根据灵山镇政府的授权作出注销行为的,因此陈建平的起诉并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此将起诉驳回。案件的实体部分,实际上尚未启动审理。

  律师认为驳回起诉不当

  陈建平一方对此显然有不同的意见。广州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东海于今年2月介入此案时,陈建平已经将灵山公司和灵山镇政府双双列为被告。苏东海向记者表示,如果他提前介入,会建议陈建平仅将灵山镇政府作为被告。

  苏东海在一审开庭时曾指出,灵山公司一直是由灵山镇政府工业交通办公室、灵山镇农工商联合公司、灵山镇政府经济办公室、灵山工业总公司和经济发展总公司先后演变而来,其历任负责人均由镇政府领导干部兼任。至今,灵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由镇政府的安全办主任兼任,灵山公司在法庭上亦已承认这一点。自1988年起,各镇内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奖励金的分配等措施均经过镇政府的批准,灵山公司的注销行为,“镇政府不可能不知情”。

  苏东海认为,按照最高院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灵山镇政府毫无疑问是本案合适的被告,既然陈建平已经将其列为第一被告,即使法院认为灵山公司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也不应就此将诉讼驳回。

  两种诉讼时效的争议

  法院驳回起诉的另一条理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两年。大汉制衣厂在1998年就已被注销,陈建平作为制衣厂当时的法人代表,“应该知道该企业被注销”,但直到今年1月,陈建平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案件的诉讼时效。

  陈建平却认为自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开庭的时候,陈建平就曾表示,直到2003年5月,因为其胞兄的土地被拍卖,他才得知自己一手创办的大汉制衣厂早在1998年已被注销,因此侵权时间应以陈本人知道侵权的最后时间起算,即从2003年6月25日开始。

  一审开庭时,灵山公司坚持称1998年的注销行为是“根据大汉制衣厂”的申请,并出示了有陈建平个人签名和工厂公章的文件。陈建平则称签名是伪造、公章是挪用的,并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但法院并没有接受该申请。同时,陈建平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现存证据包括财产清单、审计状况以及账册等进行保全,但法院也未采纳。

  由于案件的实体部分尚未触及,谁是大汉制衣厂的真正所有者、2000万财产为何凭空消失仍然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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