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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少年:先考察教育再决定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19 东方早报

  在经过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多年探索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已初现成效。昨日,在上海市高级法院联合召开的“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会议上传出消息说,下一步将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推行“缓处考察”、“诉前考察”和“社会服务令”。

  “‘拉一把’‘扶一阵’‘送一程’,只要我们方法得当,措施到位,失足少年中大多数完全可以通过实际行动矫正洗刷往日的过错!”与会的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陈建明说。

  试行初现成效

  据统计,截至目前,本市未成年人约有190万,加上外来就业务工人员子女,其总数达到230万人。但来自公安部门的调查显示,近两年来,本市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呈现持续增长之势,同时犯罪类型也呈现扩展式发展。

  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据介绍,1983年,长宁区法院创建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成为首个未成年人保护实验基地,并从2002年7月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试行“社会服务令”。“目前,少年法庭共向27名涉嫌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情节轻微的少年发送了31份社会服务令,其中暂缓判决的9人通过考察,7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人被单处罚金,1人被宣告缓刑。”陈建明说。

  在全市检察院,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检察系统共对270名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采取诉前取保考察,根据考察表现,已对其中205名考察期满的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在公安机关,自2003年4月起,南汇公安分局开始试行对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缓处考察”,其共对83名实施了考察,改好率达94%。

  在此基础上,今年2月中旬,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院、市司法局等8家单位在广泛走访调研基础上,几易其稿,最终共同下发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

  对象为轻罪少年

  据介绍,考察教育制度,是指在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阶段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进行的“缓处考察”、“诉前考察”和“社会服务令”的制度。

  据了解,考察教育的对象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可以处罚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根据《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缓处考察”指公安机关可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暂不裁决处理,给予3至6个月进行考察教育;

  “诉前考察”指检察院可采取取保候审,进行3至6个月的诉前考察教育;

  “社会服务令”指法院可暂缓判决,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要求其在社区或指定场所完成1至3个月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进行考察教育。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作出“缓处考察”、“诉前考察”和“社会服务令”后,与区(县)青少年保护办公室和青少年社工站共同组成考察小组,还将进行跟踪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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