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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提请人大释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32 南方都市报

  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提请人大释法

  要求本月下旬举行的人大常委会议对补选特首任期作出解释

  本报讯香港消息 为确保新的行政长官如期于7月10日产生,昨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向人大提请释法。香港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亦出席了立法会并发表声明。据了解,人大常委会将于本月下旬举行,届时将讨论及审议特区政府的释法请求。

  昨日,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已决定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曾荫权下午在此间记者会上表示,就新特首任期提请释法,是一个相当困难的决定。他称深知即使市民可能心里觉得有需要释法,但亦未必轻易接受释法。不过,他不得不作出这决定,因为政府有一个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需要在7月10日如期进行新的行政长官选举,能够有法例依据,也履行市民对这方面的期望。

  他说,在履行有关责任的过程中,政府遇到一个困难,就是由于社会对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有分歧,并且有社会人士已提出司法复核,使得新的行政长官极有可能不能如期在7月10日选出。面对这个问题,面对时间紧迫,面对稳定社会和特区政府有效运作的需要,政府只得一个办法,就是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他强调,确保新特首七月顺利产生,符合港人的意愿和利益。

  曾荫权解释,由于时间紧迫,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4月和6月两个会期,6月提请释法太迟。而由他建请释法,符合《基本法》的精神和内容。由特区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效果虽然一样,但需要处理司法复核后再提请,程序太多且变数十分多。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对《基本法》最权威的解释,是严肃的决定,相信法院届时可据此处理司法复核。

  至于新特首选举过程中的其他可能出现的问题,他说,由于时间上没有比任期问题更急迫,特区法律自有不同的规定去应对。

  (中信)

  释法程序

  4月6日

  政府宣布提请人大释法

  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任期条文的草案,提交立法会首读

  4月25-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释法内容,在会议结束前通过释法议案

  5月1日

  选举委员会33个空缺进行补选

  6月初

  行政长官补选提名期开始

  7月10日

  举行行政长官补选,选出新的行政长官

  释法可能涉及的《基本法》条文

  第45条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规定

  第46条

  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53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45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附件一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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