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车拖死女童 肇事者注射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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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32 南方都市报 |
林肯车拖死女童 肇事者注射伏法 律师称付中涛在该案中放弃了3次免死机会 本报讯 吉林省长春市引起社会关注的“林肯车拖死女童案”案犯付中涛,6日上午被注射执行死刑。 4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林肯车拖死女童案”二审作出宣判。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2月1日,付中涛曾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将9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将其卷入车下。在旁观群众举手示意停车的情况下,付中涛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行驶,拖带肖金萍驶出2300米距离时,被害人掉在路面上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金萍系头部受到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4月6日上午8时42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场,一针管液体缓缓注入付中涛体内,约两分钟后,付中涛表情平静地合上双眼。至此,备受瞩目的付中涛案在事发64天后,以付中涛被注射死刑、肖家没有获得分文赔偿宣告终结。 吉林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业介绍说,“林肯车”案中,付中涛放弃了三次免死的机会:如果撞伤肖金萍后停下,根据交通肇事责任认定结果,司机付中涛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没能挽救肖金萍的生命,付中涛也属于过失犯罪,可以判缓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将肖金萍拖出两公里后,能悔悟进行抢救,然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在量刑上仍不能判处死刑;如果事隔几天后,付中涛能幡然悔悟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在量刑上仍可视情节轻重适当减轻刑罚。然而付中涛最终还是走上了不归路。 《城市晚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