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不得因无法退还赠品拒绝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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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34 东方早报 |
商家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往往通过附赠物品的方法招揽顾客,可是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时,赠送的物品是否应该退还?记者昨日从上海市消保委获悉,最近由于赠品引发的纠纷比较集中,消保委认为,由于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买卖中断,应当首先为消费者全额退款,而赠品的归属,经营者不能以消费者无法提供赠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最近,消费者朱女士在商场购物时,正巧赶上商家在举办“买100送80”的促销活动。朱女士看中了一双1600多元的皮鞋,但当时店内已没有合适的尺码。经协商,朱女士同意先付款后取鞋,于是她付清了全部鞋款,并得到了1200元的礼券。此后,朱女士又用礼券在商场购买了其他商品。 然而几天后,由于商场缺货的原因,朱女士没能如约拿到皮鞋,于是提出要求退款。而此时商场表示“退款可以,但朱女士也要退还全部礼券,如没有礼券,则不能退款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商场的说法让朱女士进退两难,而有这样困惑的消费者不止朱女士一人。 据上海市“12315”热线来电,上周,市消保委受理了消费者投诉1235件,同前一周相比下降11%。其中,有关因经营者在退货时,要求消费者返还赠送物品所引起的投诉比较集中。 那么,由于商家原因退货,赠送礼券究竟是否应该退还?对此,市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赠送物品的行为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其中,经营者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基础,而赠送物品的行为是附属在买卖关系之上的第二层法律关系。如果不是经营者在买卖关系中违约,第二层关系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因此,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买卖关系中断,应当首先为消费者全额退款。对于赠送物品的返还问题,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如没有约定,应同消费者协商解决,不能以消费者无法提供赠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