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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陈林案庭审第一天——检方指控陈林8宗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45 贵州都市报
直击陈林案庭审第一天——检方指控陈林8宗罪(图)
  4月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林、谭伟等18名被告人“涉黑”、行贿、组织卖淫等一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报记者获准进入法庭采访。

  关键人物背景

  被告人陈林,男,1954年2月2日生,汉族,毕节地区纳雍县人,初中文化,贵州通海实业发展公司、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创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银丰加油站、贵州泰生娱乐有限公司等十一家企业负责人,捕前系贵州省第八届政协委员,2002年4月因涉嫌抽逃出资罪、绑架罪被贵州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03年4月12日,陈林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伟,别名韦威,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贵阳市修文县人,初中文化,贵州泰生娱乐有限公司(金太阳夜总会)副总经理。1991年8月9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7年11月17日被释放。2002年9月12日因涉嫌组织妇女卖淫罪被省公安厅刑事拘留,2003年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荣,外号莫三,男,1967年1月31日生,布依族,都匀市人,初中文化,金太阳夜总会副总经理。1987年2月23日曾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省高院二审判处死缓,在遵义监狱服刑,1996年3月因病保外就医,2001年3月21日收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贷款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被告人谭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被告人莫荣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脱逃罪。

  其余被告人苏绍明、陈志贤、罗孝明、何华筑、姚丽(女)、艾云飞、李丽(女)、朱登艺(女)、王跃龙、刘治益、代高波、汪焱康、赖军、罗剑、孙岷等人分别被控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等10余项罪名。

  法庭戒备森严

  据了解,该案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鲁夫担任审判长,审判地点选择在红花岗区法院的审判大厅。为确保法庭安全,遵义市中院专门在法庭入口处设立了金属探测门,所有获准持证旁听的群众除了必须将随身携带的包在法庭外面存放之外,还须经过金属探测门的安全检查,同时,两名法警还手持金属探测器对进入法庭的旁听群众进行全身探测。

  当日上午8点,从遵义市各区、县(市)法院抽调的40多名法警及当地公安机关增援的民警提前对审判现场进行了管制。由于前来旁听群众驾驶的车辆较多,许多车辆只得停放在法院大门外的公路边。记者看到,其中大部分车辆都是悬挂贵阳牌照的轿车。据知情者介绍,绝大多数被告人的家属都从贵阳赶到了遵义。

  法院预定的开庭时间是9点20分,但是在8点半左右,能够容纳400余人的审判大厅就已经座无虚席。距开庭前半个多小时,法院方面便在审判大厅开启了无线电干扰器,所有旁听群众的手机都成了“哑巴”。一位旁听群众对记者说:“我早就听说陈林曾经是一个能够呼风唤雨的人物,今天很想看看他的模样。”

  上午9点20分,法官宣布开庭。接着,18名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进入法庭。穿着一件甲克的陈林走在押解队伍的最前面。

  18名被告人全部被带进法庭后,审判长要求法警打开陈林等人的手铐。与此同时,20多名律师组成的“辩护团”也在辩护席上入座。记者注意到,人数众多的辩护人队伍中,不乏省内著名的律师。核对完毕所有被告人的身份后,审理程序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据了解,该案由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后,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9月17日,检察机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检察官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因案情重大、复杂,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成武于同年10月17日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5年1月14日,检察机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陈林被控是“黑老大”

  公诉机关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陈林以“通海集团”为依托,网罗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组织性较强、骨干成员稳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其组织领导下,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1998年7月至2002年7月,陈林及其组织成员谭伟、莫荣、苏绍明、陈志贤、艾云飞、何华筑、李丽、朱登艺等人利用金太阳夜总会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并多次以暴力等手段对影响金太阳夜总会利益的人员进行欺压、残害。此外,陈林还网罗了社会上的劳改释放人员罗孝明、王跃龙、杨光荣(已死亡)、杨军(已死亡)等人,在其利益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时,上述人员为其充当打手。

  1997年以来,陈林指使其组织成员姚丽(财务主管),通过其先后成立的贵州通海实业公司等11家公司,采取互相担保、重复抵押贷款等方式,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了贵阳市商业银行下属多家支行的贷款7488万元,供其犯罪集团所用及个人挥霍。陈林还通过在金太阳夜总会实施组织卖淫、赌博等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此外,被告人陈林为维护其组织非法利益,先后向原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因受贿罪已判刑),原贵州省副省长刘长贵(因受贿罪已判刑),原贵阳市商业银行行长李隆中(另案处理)等人行贿,并通过向原贵阳王武监狱副政委代永富(因循私舞弊减刑罪、滥用职权罪已判刑),监狱干部苏明(因徇私舞弊减刑罪已判刑)送钱送物,使服刑人员谭伟、史勇新得以多次请假外出,甚至造成对谭伟、史勇新的脱管,并伪造假先进材料使史勇新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并减刑一年。

  糖衣炮弹击中高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林为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利用其权力及影响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曾先后向原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贵州省副省长刘长贵,原贵阳市商业银行行长李隆中等领导干部行贿。其行贿事实有:

  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间,陈林为使其所有的贵州南华装饰工程公司、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能承建贵阳市百成大酒店装修工程和贵阳第二长途电信枢纽大楼裙楼装饰工程,先后数次向刘方仁行贿人民币12万元,美金1.99万元(折合人民币计164780.50元),合计人民币28万余元。刘方仁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出面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陈林牟取不正当利益。

  1995年至1998年间,陈林为了取得贵阳市中华北路01—19号宗地使用权和将该地块转让给贵阳市商业银行建办公楼,以及为承建贵阳市百成酒店的装修工程,多次向时任贵阳市代市长、市长、贵州省副省长的刘长贵行贿,共计人民币75万元。刘长贵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通过给有关人员打招呼或进行批示的方式,为陈林牟取不正当利益。

  1997年11月至2001年12月间,陈林为了从贵阳市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多次向时任贵阳市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的李隆中行贿,共向李行贿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11659.21元)和港币2.7万元(折合人民币27939.67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9598.88元。李隆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陈林违法获得贷款。

  “金太阳”与“小姐第一”

  在法庭上,公诉人还宣读了以下指控:1998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林投资设立的贵州泰生娱乐有限公司金太阳夜总会开始营业,金太阳夜总会成立期间,陈林任命被告人苏绍明为总经理,被告人谭伟、莫荣、艾云飞3人为副总经理,苏绍明2001年3月离去后陈林又任命其弟陈志贤为总经理。

  数天后,陈林在夜总会的北京厅召集管理人员开会,明确提出了“小姐第一”的方针,并要求找一批“素质好”的、漂亮的“小姐”来招揽客人。同时提出收取“小姐”台费的要求。同年12月,经向陈林请示后,苏绍明、艾云飞专程飞赴北京招募11名“小姐”到金太阳夜总会从事“坐台”和“出台”等色情服务。

  2001年11月,由被告人李丽拟写了“金太阳夜总会公关小姐规章制度”,经保安部召集被告人朱登艺、汪焱康、代高波、赖军等人开会后,向“小姐”进行了宣读。规定明确了对小姐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和管理人员职责。按此规定,金太阳夜总会组织袁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唐某某等数十名“小姐”进行多次卖淫活动。

  庭审可能持续一周

  据了解,检察机关装订的案件卷宗材料厚达1米多,其中每一份证据均需向法庭举证,然后经辩方质证。由于证据较多,当天的庭审主要围绕陈林被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进行举证。法庭上,陈林思维敏捷,口齿清晰。陈林及其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举出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直到下午休庭时,围绕陈林的证据仍未举证完毕。一位检察官对记者预测说,估计庭审到了辩论阶段会比较激烈。

  据悉,由于该案案情较复杂、同案的被告人较多、控辩双方需要交换的证据较多,预计庭审时间将可能持续一周以上。 作者:唐正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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