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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证券法》的修改应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5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7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应为金融综合经营留下充分的空间。

  她建议,应通过修订《证券法》,建立起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第三方存管制度。应完善《公司法》中的债券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等行为;取消对发债公司所有制和规模的限制,为公司债券市场化发行预留空间。《企业破产法》应明确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的条件,以避免错过对企业及时实施重组或和解的机会。《物权法》应不区分所有制形态对财产权进行充分平等的保护,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物权登记制度。《刑法》的有些条款也应修改完善,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挪用客户资金罪等。对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且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应增加规定为犯罪,如非法设立地下钱庄行为,骗用贷款行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资产等行为。

  吴晓灵说,“德隆系”风险的暴露说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经威胁到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因此,现在急需解决的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范金融综合经营的问题,其中较重要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

  她透露,目前央行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征信管理、银行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叶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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