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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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 黄涛)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去年12月17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据一些地区反映,该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税总局发了补充通知,新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补充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纳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税手续。 《补充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据了解,在此前的规定中,仅规定退税额每满1年扣减已缴税款的10%。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