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赛冠军之死与“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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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39 中国青年报 |
日前,河南冠军级车手,在全国越野车界有相当知名度的刘建民在看守所里死亡。当地警方及检察院公布的刘建民死因是自缢,而其家属对此说法提出异议。刘建民去年经人介绍购买了一辆货车,后被人认出是赃车,刘建民先是被警方以“涉嫌购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以“涉嫌盗窃”为由批准逮捕。(4月5日《南方都市报》) 盗窃案不属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因而对嫌疑人所涉嫌罪名应依据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而定。而当地公安机关是以购赃罪名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在没有补充涉嫌盗窃的新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刘建民案定性为盗窃案有悖法理,也就难免令提请批捕的公安机关都感到“出人意料”了。 其次,定性涉嫌购赃也非常牵强。据刘建民之妻王芳介绍,刘建民经人介绍购车时,“车当时啥手续都有”。既然现已认定是赃车,那就表明当时的手续均系伪造,但要让非专业人士立即识别无疑勉为其难。购买几天之后,货车就被人认出是赃车,这就使得刘建民失去了到交警部门过户时发现是赃车的机会。而《刑法》第312条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设置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前提条件,因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赃车的刘建民不适用该罪名。 在民法中有一项重要制度叫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通俗地说,就是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财产时,如果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非法所得,就依然拥有对这些财物的物权。设定这项制度意在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及润滑财产流通,谋求社会整体效益,而且并非绝对有损于原权利人利益,因为他的利益可以通过对刑事责任人进行惩罚加以维护。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的,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的,则不再追缴。”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保护通过交易产生的善意取得。尽管学界对赃物是否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尚存争议,但也仅限于在受害人与第三人间如何处分、分割财物所有权才合理,而绝不涉及善意取得者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一点原本毋庸置疑。 如果刘建民所在地警方与检察机关能在刘建民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方面下工夫调查,而不是急于提请逮捕、甚至是以莫须有的盗窃罪名批捕的话,刘建民或许就不会被送进看守所,后面的惨剧也就不会发生了。当然,要能做到如此小心谨慎,尊重公民权利与人权的意识是必要前提。 作者:魏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