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符合和谐社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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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39 中国青年报 |
近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并已交由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正式起草。此前,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列入了保护范围(《信息时报》4月6日)。笔者以为,这项立法程序的启动,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是一个好消息,值得期待。 在信息化社会,信息作为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和资源,其有序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基于信息资源的这种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都会采取不同手段极力争夺信息优势,并可能导致权利失衡和秩序紊乱。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被恶意侵害,如有的单位随意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有些企业将应聘人员信息随意公开;甚至有不少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一些个人信息作为商业情报提供给商业公司。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批量处理、传递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和篡改的隐患也随之增多。这些都严重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及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序流通。为了遏制这种现象,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可见,在我国通过立法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从价值层面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回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尊重公民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是各种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它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外在形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它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 当然,对于涉及公民私权的如此重要的个人信息立法,我们还期待着立法过程中能充分吸纳民意,将草案文本公之于众,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如此才能确保良好立法意图的最终实现。 作者:傅达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