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贫困农民新举: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增加到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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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41 南京报业网 |
【今日商报报道】(实习生毛晓薇)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近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从2005年起,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15元。 其主要举措有: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从2005年起,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15元。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并进一步完善财政专户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使用公示制度、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及年度审计制度,接受人大、社会及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合理调整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各地要科学合理地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标准及办法,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左右。不断改进医药费结报办法。各县(市、区)要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当地计算机网络结报系统的建设,尽快实行及时审核结报。省级对困难地区将给予适当补助。实施网络结报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核销。规范医疗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规范,坚决杜绝对患者进行不必要或重复检查、超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以及乱开药等不规范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要引入竞争机制,农民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逐级转诊。 (编辑 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