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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抵债属不可控制原因?消费者诉诸公堂讨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07:4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4月7日讯(记者元惠卿王海燕)交房期限已过了3年多,发展商仍未交房,消费者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发展商却说自己因遇到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未违约。

  戴女士2000年在海秀东路丽都花园A座买了一套房子,并交付首期房款。合同中约定交房期限为2001年1月30日。但直到去年9月底,发展商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没有将房屋交付戴女士装修使用。为此戴女士将万昌公司起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

  万昌公司认为,自己并未违约。因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发生不可抗力及合同所列的特殊情况时,发展商可以顺延交房日期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特殊情况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下雨、台风、地震、战争等);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其他非发展商所能控制的延误原因。万昌公司称,在施工期间,湖南株州市中级法院将丽都花园项目裁定抵债给了另一家公司,才造成工期延误,属于非发展商所能控制的原因,因此公司不该承担违约责任。

  龙华区法院认为,万昌公司所说的理由不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及特殊情况,不能视为发展商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法院判决,万昌公司应支付给戴女士迟延交房的违约金36872元。万昌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作者:元惠卿 王海燕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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