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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需要社会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09:04 宁夏日报

  近日发生在辽宁省的省人大代表侯建军驾车撞人被刑事拘留案,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3月28日,侯酒后驾车与55岁的某厂退休工人裘某发生口角后,侯驾车追撵裘,在抚顺市百货大楼门前将裘撞倒并从其身上压过,致其当场死亡。身为抚顺市一民营企业总经理的侯建军,曾在捐资助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事发后,当地群众议论纷纷,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侯建军加以严惩。(据2005年4月4日《宁夏日报》转载新华社电)。

  此案的特殊性,与侯“省人大代表”的身份不可分。他曾经的经历和善行,证明他并不是一个生来就素质低下的恶人。一个人大代表从大善到大恶的“瞬间突变”、激情杀人,简直令人难以置信。仅因一次小冲突,侯建军在葬送他人生命的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途,这决不是一个理性人所应为的行为。翻开每天的《新消息报》、《法治新报》,像这样不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小冲突,而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案件的报道,几乎每天都有:“网友聊天一见钟情为泄私愤夺人性命”;“法院缺席判离婚青铜峡一男子‘岳父’家放火”;“六旬老翁为仨苹果重伤12岁少年”……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正在热议的新话题。和谐,意味着和平和稳定,象征着美好与幸福。一个和谐的社会,当然不能是一个社会矛盾突出、群体性冲突不断的社会,但也不可能是一个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人。在社会这张“大网”之中,矛盾无处不在,冲突随时可能发生。除了个人间的冲突外,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也随时可能发生矛盾,诸如消费者与商家、被雇用者与用人单位、公民与政府之间、签订经济合同的法人单位之间等等。我们的社会就是一个在“矛盾”中前进发展的社会,人们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对待冲突。

  尽量减少冲突、理性地对待冲突,应是和谐社会的每个公民应具备的素质。和谐社会需要培育这样一种社会理性,这要求社会成员必须普遍具备较高的公民素质。需要社会成员既明白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也认同他人的权利值得尊重;均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信仰,具有敬畏生命、崇尚真理、遵循法则的共同精神,以及勇于认错、善于妥协、宽容为怀的公民素质。当冲突发生之后,回避问题、无理纠缠、逃避责任,让小事酿成大祸,或意图消灭对方、与对方同归于尽等等做法,都是非理性的行为,有的会导致双方都不想要的恶果。

  欲致和谐,离不开社会理性。无论是公民个人、各种组织还是各级政府,均需要培育一种善待矛盾、化解冲突的理性精神。(阿钟)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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