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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教师课堂上性侵犯女生 受害者均未满10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06 东方网

  东方网4月8日消息:尽管在法庭上葫芦岛市连山区一小学教师刘某为自己百般辩解,然而法院最终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由于用淫秽下流手段猥亵3名女学生,这名男教师一审被判5年刑,昨日此判决正式发生了法律效力。

  课堂施恶

  受害3女生均未满10岁

  现年26岁的刘某大专毕业,是葫芦岛市连山区某小学教师,目前独身一人。2001年其入校教书,负责小学的自然课和体育课,然而在教学中,却发生了类似禽兽的恶行。在一次上自然课时,刘某将学生小丽(化名)叫到讲台前面,让全班同学都趴在桌子上,眯上眼睛。而刘某则公然对小丽猥亵,以达到性刺激目的。一次,两次,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间,刘某竟然几次三番地对小丽施此恶行。不但是小丽,还有女学生小芳、小芸(均化名)也被刘某猥亵过,3名女生均未满10岁。

  受害学生的家长得知此事后报了案,受害学生及一些知情的学生为此事作了证。今年3月,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某否认自己有罪,他称被害人及一些证人均未满14周岁,而且孩子父母的证据都是听别人说的,不应采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教师本应教书育人,却用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了猥亵儿童犯罪。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及证人时,均有其监护人在场,该证据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主审法官

  本案是猥亵儿童罪的最高刑期

  据了解,教师猥亵女学生,最终一审被判5年刑,这是《刑法》中关于猥亵儿童罪的最高刑期。

  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之所以在量刑上采用最高刑期,是由本案的性质和情节所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般此类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按照规定量刑大约在2年半或者3年之间,但考虑到被告人是老师,老师应该为人师表,可刘某却采用卑劣手段猥亵小学生,会对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一定的危害,而且随着小学生年龄增长和身体发育,此种影响有可能增大,因此法庭最终依法对其从重判处。而且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选稿:彭蠡来源:辽沈晚报作者:冯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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