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科长收受贿赂私藏弹药 终审领刑2年零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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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34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科长收取贿赂为犯罪分子亲朋提供案情并指使串供、翻供,企图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私藏弹药。贵阳中级法院近日终审此案,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李剑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追缴赃款人民币2.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剑,大专文化,原贵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科长兼稽查支队队长。2004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30日,李剑所在的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参与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案件处联合办案,在对“4.30”特大烟草非法经营案进行侦查过程中,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闫红军(批捕在逃)通过李艺(另案处理)找到李剑,许诺给50万元人民币请李剑帮忙。收人贿赂后的李剑在参与查办案件过程中,为犯罪分子亲朋提供案情并指使串供、翻供,企图使犯罪分子闫红军逃避处罚。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将查获的非法烟草存放于李艺的红云仓储有限公司仓库,2003年底,李剑与李艺商量由李剑帮忙将仓储费支付给李艺,李艺得钱后两次将2万元和6千元送给李剑。李剑获款后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案发后李剑已退交赃款人民币2.6万元。 2004年4月19日,贵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剑办公楼寝室搜查时,查获李剑藏匿的手枪子弹84发,猎枪子弹21发。该手枪子弹后经鉴定均为“51”式手枪子弹。 作者:项焜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