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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3:11 海峡网-厦门晚报

  市公安局相关领导昨接听市长专线本报讯 (记者蒋怡丹)对于多数市民来说,行政复议算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名词,因此群众对行政复议的范围时常有误解。昨日接听市长专线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吉友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主要是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的权力将受最大限度的限制。去年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的有101起,经复议审查撤销原裁决的有12起,做出改变裁决的6起。

  可对多种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据了解,被执行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如果不服,提出复议的期限是60天;而被行政复议的相关单位必须在10天内提出答辩。被复议的行政机关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提出复议的当事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提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有多种,除公安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及其他强制措施外,还有申请颁发的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市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必须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该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明确的告知义务,通过决定书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对鉴定有异议可申请重做

  市民陈先生来电问:如果对已做出结论的司法鉴定提出异议如何解决?这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吗?梁吉友说,对鉴定的不同意见并不是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做鉴定。在提出进行重新鉴定时,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作为鉴定人,但如果鉴定结果与原结论相同,鉴定费用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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