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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4:30 扬子晚报

  民办学院、民办儿童医院、民办“国际学校”……这些在普通市民心目中收费偏高的单位,将被套上笼头。4月7日,省民政厅召开会议,给全省7000多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规矩;除了在全行业倡导建立自律和诚信体系外,规定这些单位必须重视公益性。

  据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它们集中民资民力,有效地弥补了公办公益事业的不足。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目前,全省有7280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达到8.6万人。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被认为是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属性。

  据省民政厅副厅长张新民介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收入不能用来分红,而应当将之用来扩大事业规模,并有义务广泛开展公益活动。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完善,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自律机制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营利化倾向严重,财务制度不规范,社会信用缺乏等等,影响了良性发展。这一现象突出地体现在民办教育、卫生医疗等领域。

  据介绍,我省将逐渐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规矩,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这些单位加强自律并强化诚信制度建设。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将专门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接受投诉。对恶意欺诈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恶劣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对违法或非法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大力规范章程,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组织、规章制度和民主机制建设,从制度上促其依法办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取之于社会,应该用之于社会,有义务和责任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查询。这方面还将包括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所得收入严格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作者:燕志华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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