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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索赔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4:33 兰州晨报

  村民 公安厅局 184万结果:省高院驳回诉讼请求

  嘉峪关市村民冯某因被认定为“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半年后,他却以自己没有吸毒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对他强制戒毒的决定书,同时他向公安机关索赔经济损失184万元,创下了当地行政索赔的“天价”。

  此案经过两级法院4次审理后,甘肃省高院最后一锤定音,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行政诉讼请求和行政赔偿请求,冯某息诉。这是记者4月7日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案件回放

  戒毒半年据了解,冯某现年54岁,曾有过吸毒史,但后来戒了。

  2002年7月6日18时许,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在冯某的家中提取到一小包毒品及一张锡纸。为此,公安民警将在场的冯某和刘某一同带回分局讯问。

  据刘某供述,他与冯某连续三日一起吸毒。随即,公安分局民警对冯某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根据以上证据,民警认定冯某为吸毒人员,并于当晚将其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

  天价索赔半年后,冯某出了戒毒所,他一纸诉状将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安分局对他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同时,冯某还就此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公安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184万元。冯某称,自己并没有吸毒,公安民警从自己家中“搜”出的毒品和吸毒用具,自己全不知情。

  发回重审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嘉峪关市中级法院重审后认为,东区公安分局以人证、物证及科学检验结论为依据对冯某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2004年初,冯某继续上诉。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故冯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冯某行政赔偿一案甘肃省高院认为,冯某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冯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郝冬白索赔患者两医院52万结果:双方意见分歧大 择期宣判

  4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马蔺(化名)状告兰大一院(原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向其索赔52万元的医疗纠纷一案。

  庭审中,兰医一院与临夏州医院认为,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手术正确,符合治疗规范,其行为没有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患者的诉讼。鉴于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事件回放

  转院遭“拒”据马蔺的母亲介绍,2004年4月9日,13岁的马蔺因腹部疼痛到临夏州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右髂窝脓肿”,并实施了“切开引流术”手术。在手术后该院又诊断为“右髂窝血肿”,4月22日由于马蔺病情加重,临夏州医院便将马蔺转至兰医一院进行治疗。

  转院时,马蔺的家属一再要求转至兰州军区总医院,但被临夏州医院以“与兰医一院有合作关系”为由拒绝。

  切除右肾马蔺转入兰医一院后,被该院诊断为“腹膜后巨大血肿”,并实施了手术,住院20天后出院。

  过了40天马蔺又因腹腔出血再次住院,于2002年6月12日再次做手术治疗,由于马蔺腹腔大量出血,医护人员为了止血,将大量纱布填充在腹腔后缝合,并结束了手术。

  6天后,再次打开马蔺腹腔时,发现右肾包膜下积血,右肾坏死,于是就施行了“右肾切除术”。之后,马蔺继续在兰医一院治疗,但病情仍不见好转。

  2002年9月10日,兰医一院以马蔺需要休养为借口,停止了一切治疗并强迫马蔺出院。

  索赔52万元2002年11月14日,马蔺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经诊断马蔺的病情为“血友病”。在南京军区住院治疗了148天后病情好转,于2003年4月出院,现在家中休养。

  马蔺的母亲说,经过三家医院历时一年多的治疗证明,马蔺所患为“血友病”。由于兰医一院和临夏州医院的误诊误治,给马蔺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导致残疾。在马蔺住院的267天,共花去医疗费21.2万余元,还花去1万多元的交通费、伙食费等。为了讨个公道,她希望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2万元。同时,两家医院承担对马蔺后遗症进行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

  本报记者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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