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崇信公安副局长之子打死无辜少年被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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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5:17 中国新闻网 |
4月7日,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衙内”王浩铭打死无辜少年崔磊一案在崇信县人民法院宣判,案犯王浩铭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851元。 ——案件回放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6日19时许,王浩铭与崔磊相遇发生碰撞,崔被撞倒,崔磊随后进入一网吧。王浩铭在网吧门口等崔磊出来后,以说话为由,将其叫至崇信县锦屏镇窑庄社东侧的麦场内踢打,并持麦场内建筑拆除物中的一水泥块击打崔磊头部,致其倒地昏迷。王浩铭恐其苏醒后告发,又持水泥块在其头面部击打数下后离开现场。 之后,王在该县文化广场遇见熟人,熟人盘问后叫来王浩铭之父王效海,王效海即带人到现场察看后报案,并将被告人王浩铭交由赶到现场的办案民警带回。崔磊因严重脑挫伤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自首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王浩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其犯罪后,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被其父控制报案并交给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而且被告人王浩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 ——听众:质疑量刑过轻 法院宣判后,旁听席上的听众一片愤怒声。情绪激动的旁听者质问:像这样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恶性案件为什么一审只判死缓,不直接判处死刑?群众要求法院对此问题做出答复。法院审判人员对此表示,他们很同情受害者的家人。如对判决不满,可以通过正当手段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原告崔世峰(崔磊的父亲)当庭表示要上诉。 【来源:兰州晨报;作者:袁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