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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从法律解释技术看香港新的行政长官任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9: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四月八日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张志铭八日表示,权威研究表明,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传统的法律解释实践中,还是存在共通的解释规则或准则。补选特首任期的争论涉及到对香港《基本法》相关条文、词句的解释。从解释结论看,他认为,“剩余任期”的主张更为合理。

  张志铭教授八日在香港《信报》发表专文指出“剩余任期”的主张更为合理的理由:

  第一,符合立法原意不一定就意味着排斥语调的“明白”语义。法律解释活动应该揭示和遵循立法原意,这是法律解释具有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从法律表述的语义出发、辅之于各种法律解释材料去探寻立法原意,即原意解释方法与语义等其他解释方法的结合使用,是法律解释实践中的通例。

  第二,语义解释是解释活动起点,但语义可能模糊、歧义,并必然受语境的影响,因此,一望而知的“明白”语义,可能并不能到达解释活动的终点。法律是由篇章节条款项、字词句构成的表意系统,这个系统又存在于一个更大的法律文化环境中。脱离开语境,无从确定语义。

  第三,在解释对象上,任期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法律文本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第一句话,即“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聚焦于其中“新的行政长官”的表述,而非第四十六条。

  第四,尽管第四十六条语义明白,但与第五十三(二)涉及的情况不同:四十六讲的是正常情况下推举和任职的行政长官,而第五十三(二)条涉及的是特首缺位或任届未了的特殊情况下推选的行政长官,因此不能当然地按照第四十六条来理解“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第五,在“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缺乏“明白”语义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活动就只能按照第五十三(二)条和解释规则的指引,寻找更多的可资凭据的解释材料去做系统解释。

  第六,从目的性考量的角度,对“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作“剩余任期”的解释,才能体现《基本法》对香港特区一九九七至二○○七这十年政制的阶段性安排。

  张志铭教授认为,从《基本法》解释的角度看“任期争论,争论者对《基本法》权威的共识。尽管主张不同,但争论的前提都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如何理解为妥,其中包含了对《基本法》权威的维护和服从,是法律解释活动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他指出,在学理上,对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解释才算妥当,的确有复杂多样的看法。但是,也不能因此就认为实际的法律解释活动是、甚至应该是一种无序任意的操作。

  张志铭教授强调,法律解释是一种常与争议相伴的活动,在此过程中,重要的是沟通、交流,却不一定能达致说服。因此,在需要对不同的解释主张做出选择和决定时,与法律解释权设置相关的解释权威就不可缺少。解释权的制度配置在不同的政制框架和法治传统下可以有所不同,难以在笼统意义上谈论优势。在这方面,应该说《基本法》已有充分的制度安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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