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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该让错案赔偿“赔不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0:05 红网

  佘祥林“杀妻”案将在13日9时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4月8日《新京报》)

  佘祥林的冤案彻底改变了全家人的命运:佘祥林自己含冤入狱11年,从一个精壮汉子变得身体孱弱、伤痕累累;母亲后因上访被关九个月,在出看守所后三个月含恨离世;佘祥林女儿自小成绩优异,后被迫辍学,14岁就出外打工。冤案还甚至给一些证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11年的无辜羁押,换来22万元的赔偿,平均每天的赔偿额为55元!这样的赔偿数额,对于佘祥林来说,对于佘祥林的家人来说,对于因为冤案受到牵连的证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应当说,《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现行国家赔偿制度本身的立法缺陷却一直遭到人们的诟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前几年陕西西安“处女嫖娼案”的受害人麻旦旦,遭遇奇耻大辱,最后只能按三天非法拘留获得国家赔偿人民币74.66元!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一家七口共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一元多! 正是有鉴于此,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们强烈呼吁对国家赔偿制度动大手术。

  国家赔偿是在民主社会、法制社会、文明社会才会存在的一种法制现象。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健全程度,反过来也会使国家的法制更健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国家赔偿法》应该体现了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同时增加精神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近来,为了遏制我国特大矿难频发的势头,有关方面提出了提高矿难赔偿的标准、加大事故成本,让那些矿主、经营者感到这样大的赔偿“赔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的思路。同样,加大赔偿的力度,提高赔款的额度,让制造错案的国家机关也感到担负不起,也不失为杜绝佘祥林之类冤案发生的良策。(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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