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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在实践中的三重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0:05 红网

  没有直接证据,法官能否判案?日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就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判决了一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关于被告方是否被胁迫而写下保证书并无直接证据所能证明,但法官根据案情分析,被告被胁迫的可能性完全高于没有被胁迫的可能性,所以最终认定胁迫成立,保证书无效。(4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自由心证是法官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案件审理中的资料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笔者所下定义)。可以看出,自由心证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学者称,“自由心证主义是对法官的一种解放。”这是有道理的。

  不过,对于产生于特殊的资本主义时代背景、在资本主义完备的法律体系下完善起来的自由心证原则,如果移植到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之中,却有着相当大的麻烦,至少存在三重困境。

  困境之一,法律体系不完备,相关规则不健全。应当说,自由心证是人类法制史上的先进原则,也是我国诉讼程序史的必经阶段。但是,如果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相关规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引入自由心证制度,则很可能造成自由心证被滥用的危险。先进的制度,也同时需要先进的制度进行约束,而在我国现阶段,尚无先进的法律体系和相关规则支撑“自由心证”的广泛实践,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基础条件。

  困境之二,法官素质普遍不高。法官素质,包括了法官的文化修养、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准。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官欠帐太多,文化修养不足、法律素养不够,甚至少数法官道德水准低下。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需要法官能有着良好的道德情操,依据法律和公正良心对案情进行分析,如果在文化、法律、道德这三方面有太大欠缺,“心”受到文化、法律、道德的左右,是无法“自由”完成“心证”的。

  困境之三,尚未形成普遍的社会法治意识。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对法官的审理和判决有着很大的影响。这个影响就是,如果法官不能以法律和公心进行审理和判决,社会的舆论将使法官面临多重压力,而这个压力建立在社会对法律的理性之上。对于“自由心证”而言,社会的法治化水平、民众的法治意识,是对法官最好的制约和监督。但在目前,我国社会的整体法治水平尚未达到能理性、有效监督执法者的程度。

  在三重困境下,“自由心证”在难有“自由”中太过“自由”,必然会产生多重的弊端。因此,上海这一“自由心证”的例子,只能作为特例,起一点启发作用,而不能将这一做法当作经验进行推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中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是以事实证据方式为证据主要方式为好。

  读过一个故事,很有意思:有个老师,很是偏心。有一天,班上的一个穷人家子弟上课时打瞌睡,老师一见,走过来二话不说,就是一个巴掌,同时还出声怒斥:“不长进,拿了书本就想睡觉!”穷人家的子弟,被打没话说,低头思过。有一天上课时,班上的有钱人子弟,也在打瞌睡。穷人家子弟看在眼中,心想,这下该轮到有钱人子弟被打了吧!没想到,老师走过来,又是一个巴掌朝穷人家子弟的脸上打了下去!“你看看人家,多么用功,连睡觉都还拿著书!那像你,一拿到书,就想睡觉!”

  如果条件不具备而行“自由心证”,最后的结果,就有可能如同这位偏心的老师,一切皆随我心,同样的事例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解释,正义也就飘忽不定了。(稿源:红网)(作者:廖德凯)(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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