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拉票背后的民主增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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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0:05 红网 |
据《中国青年报》4月8日报道今年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前宅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参加竞选村主任的村民,都向村民许下不少诺言,并用广播、在村内张贴宣言等形式“公开拉票”。 所谓“公开拉票”,就是指在村民选举中,有些竞选者提出当选期间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腰包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竞选承诺”。并以经济公关、隐蔽拉票以及竞选人成立竞选班子,有组织地开展游说和拉票等相对复杂的竞选方式。这些竞选方式在村级竞选活动中出现,使村委会选举时常出现白热化。 与“公开拉票”相对的就是“贿选”,长期以来,“贿选”一直是村委会选举中一个比较敏感的的话题。贿选的危害众多,不但会使村民出现政治冷漠的情绪,而且会使村民对民主的信任感大大下降。现在,“公开拉票”无疑可以改变“贿选”这一现象。 我们知道,规则分为两种,即正式的规则和非正式的规则。在正式规则缺失的情况下,非正式的规则就会起作用。贿选正是一种非正式的规则,“公开拉票”机制的缺乏正是贿选产生的制度性原因。“公开拉票”可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村委会竞选实现“阳光操作”。无疑,“公开拉票”是村委会选举的一大突破。实践中的秩序演进,无疑可以推动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增量民主”意义更为突出。 “增量民主”特指一种渐进性的民主制度改革,这一政治学术语有两方面基本涵义:其一,这种民主改革与建设以现有的制度“存量”为基础,其符合现存的政治法律框架;其二,这种改革是一种突破性的制度创新,是对民主制度“存量”的增加,其合乎社会发展与实现公益的需要。对照浙江省前宅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公开拉票”机制正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增量民主。 首先,前宅村村委会换届竞选的方式并没有僭越宪法与法律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因而,在选举中“送一包香烟也是贿选修一条道路不算贿选”,“公开拉票”的方式和方法更是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而合理的行为。 其次,前宅村“公开拉票”的机制扩大了基层民主的作用范围,大大增加了村庄治理中的“民主存量”。前宅村“公开拉票”的机制尽管可能会出现“政治承诺”打白条的问题,但是通过公开评议、届中考核以及罢免机制,使得对竞选人的约束真正地落到了实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了竞选时说大话空话,另一方面从而保证竞选承诺的实事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这样做还带来了一个更为好的现象,就是使得村民“从在选票上画乌龟到包机回村参加选举”,使村民们真正感受到民主的力量,实现了村庄治理的民主化。 总之,前宅村“公开拉票”机制的政治绩效既有利于解决村庄治理中的“贿选”的现象,又能够推动整个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这种“公开拉票”的机制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改革的一大创新之举,对于草根民主的推动具有重大意义。(稿源:红网)(作者:颜廷锐)(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