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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每天15小时室温18℃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1:31 新晚报

  新供热条例出台,热费计收、供热与用热、法律责任等作出修改

  本报讯(江洪波宋立群记者董艳春)昨天,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获得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供暖期内,居民室温从6时至21时不得低于18℃,其余时间不得低于16℃。

  据介绍,新条例对热费计收方式、供热与用热、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

  在热费计收方式上,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实行分户循环、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在供热与用热上,室温标准得以提高,规定:“在供暖期内,居民室温从6时到21时应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或约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应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在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在法律责任上,增加新规定,如擅自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推迟或提前停热的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按退还热费的数额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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