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租金将出台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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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2:16 现代快报 |
快报讯(记者郑春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收入超标者租住廉租房须补差。南京的政策将会有哪些变化?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南京市物价局。 新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据物价部门介绍,目前南京对廉租房租金尚无专门的政策规定,对其管理主要是连同公房租金一并进行的,且对象主要是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从2002年起,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按户减收70%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连续享受6个月(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按规定享受房租补贴;2004年底,南京首次提供的1000套实物廉租房主要供应军烈属、孤老、严重残疾人三类特殊人群。 国家的新规定出台后,南京需要对廉租房的租金结构作出新的调整。但物价部门表示,具体怎么调,标准怎么定,即将视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而变。按照国家的要求,届时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将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