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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鼎太风华小区一业主被判刑8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5:54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吴德群通讯员凌翔刘志华蔡炜实习生王亚鸽)南山区检察院昨日对外公布,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由该院起诉的深圳市鼎太风华小区业主侍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2005年1月2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侍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侍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3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初以来,深圳市鼎太风华小区业主因政府按照原规划修建创业路西段、拆除了原开发商违法修建的小区花园,认为开发商欺骗了他们而引起纠纷。2004年4月,创业路西段修建前期,鼎太风华小区部分业主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作为业主之一的侍某积极参与。2004年6月9日,创业西路正式动工修建,遭到部分业主阻挠,通过推倒、打烂施工围栏、聚众冲击政府机关等方式,阻挠市政工程的正常施工。2004年6月13日,在众多群众围观、业主情绪激动欲阻挠施工的情况下,侍某冲入施工现场,爬上正在该施工路段作业的挖掘机挖斗上,威胁挖掘机司机不许施工,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由于侍某等部分业主的行为,使施工单位损失20余万元,并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

  在案件审查期间,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紧密合作,充分交流意见,制定侦查方案,研究证据材料,共同取证。在提审的过程中,主诉检察官耐心地做侍某的思想工作,打消其刚进看守所时的抵触情绪,使其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同时,主诉检察官注意到侍某体弱多病的身体状况,多次与看守所管教进行沟通,在日常管教的过程中对其予以照顾,真正做到了人性化办案;考虑到该案的政治影响,主诉检察官还多次与侍某的家属及律师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控、辩双方的意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2004年12月,南山区检察院将本案移送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向法庭出示了所掌握的全部证据。

  法院在2005年1月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侍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3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它构成犯罪的要件是:从犯罪主体看,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借聚众扰乱以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施加压力,企图满足实现其无理要求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本罪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从客体分析,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则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

  作者:记者吴德群通讯员凌翔刘志华蔡炜实习生王亚鸽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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