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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治“三污”下猛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5: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黄勇 高杰

  “江苏富民优先,不能只考虑我们这一代人富起来,我们要有长远眼光,要为我们的后代,为我们下一代人,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空间,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不能以环境为代价,来获取眼前的成果。”在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的眼中,江苏建设的小康社会,必须包含生态良好。治污当需“猛药”,记者昨日从江苏省环保厅获悉了解到,江苏未来将大力整治水污染、声污染、光污染三大污染源,加强水环境、声环境、视觉环境保护。

  A 声污染:10万元罚得你“闭嘴”

  几乎每个市民都有这样的体验:刚刚坐进课堂,附近土地上一阵打桩机的轰鸣不期而至,让人不胜烦扰;星期天吧想睡个懒觉却不料楼上装潢的电钻声打破寂静逼得人不得不早早起床……噪声污染,已成为现代都市中最不文明的“罪恶”之一。为治理它,上至政府,下至百姓,无不绞尽了脑汁,但往往收效不大。

  有人归咎于,症结在无法可依。但这一现状即将得到改观。

  由江苏省环保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的《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昨起开始公示,这是江苏首次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立法,以往江苏各市自行制订的噪音防治规定将有“总指挥”。噪音污染以往“小罚罚”———最高仅3万,难起震慑作用的状况,将大有改观。因为噪音污染今后最高可能会被罚10万元。

  遇到噪音,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有明规

  噪声危害人类健康,是诱发现代病的一个原因。说噪声是人类健康、城市文明的杀手,的确不是危言耸听。

  “老百姓遇到噪音,就打‘12369’环保投诉电话,但是好多噪音其实我们并没有管理权限。”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诉苦说。据悉,以往城市噪音污染管理权限不明确,成了江苏噪音防治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条例》送审稿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细分管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本辖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文化等部门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布;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房产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罚款最高达十万,力度加大三倍多

  “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南京噪音污染罚款最高仅3万,由于罚款数额低,根本难起震慑作用,还有些大型施工企业对这种“小罚罚”根本不“感冒”———为了赶工期,继续夜间施工扰民。据悉,全省其它省辖市对噪音的罚款力度,有的还更低。

  对此,《条例》送审稿对噪声污染企业作了强制性防治规定。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周边有利害关系的公众进行协商,并征得其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已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或者公众有环境噪声污染纠纷的,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停业、关闭。

  装修房子首次有了时间规定

  邻居家“敲敲打打”搞装潢,吵得睡不着觉,碍于面子却难以启齿,这种事情相信让很多百姓都烦恼透顶。《条例》对多种生活噪音污染,作出了非常细致的防治规范。在送审《条例》中首次规定:在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白天12:00至14:00、夜间18: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卡拉OK,跳DISCO等家庭娱乐活动产生的噪音以往只能打“120”请警方来协调处理,今后过分娱乐产生噪音将要“乐极生悲”了——《条例》中要求:居民在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白天12:00至14:00、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使用家庭影院系统等大功率的音响设备。夜间22:00以后,应当降低电视等电器的音量。这些生活噪音由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违反了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必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摩托车夜进小区要推行

  “条例”还要求,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范围内或者经过位于住宅区及其附近区域的道路的,应当限速行驶,防止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摩托车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出入小区的,应当熄火推行。住宅楼内地下车库相邻上层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造地下车库时采取隔声、防震措施。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在住宅区内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体育锻炼、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禁止在住宅区及其附近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

  高音喇叭促销将被叫停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条例》规定: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十五日前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周围公众和单位的意见,并在施工日期七日前报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二日前将有关情况向附近居民公告。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连续施工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不得为了工程进度而夜间施工。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送审稿中还提出,商业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业务,促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而新建公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地铁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避免通过居民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音屏、立体绿化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记者发现南京地铁已经采取舰艇隔音屏来减轻沿线噪音。

  据悉,《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这一江苏省首次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所立之法,将尽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B 光污染:像查“苏丹红”一样查它

  “今后在南京市长大的小学生,也许根本都无法想像天空原来有那么多的星星。”本报去年10月份关于南京市紫金山天文台因受光污染,而将部分设施搬迁的报道曾引起不少读者共鸣。如今,紫金山天文台受光污染“侵袭”,观测站的夜间观测已几乎全部荒废。事实上,不仅仅是天文观察台由于南京城内夜晚的强光,而患上了“白内障”,光污染就已经在无孔不入地入侵了老百姓的生活。调查显示,江苏不少建筑群存在用光过度、不节能、光污染超标,部分楼宇互相比拼亮度,耗能巨大,去年盛夏高温季节,南京等地景观灯还曾被迫关闭。城市如何防止过度亮化带来的“光污染”?

  近日,在江苏省中医院召开的“城市亮化与光污染”座谈会上,江苏省一些知名光电学、眼科学、城市环保等多方专家们首次聚首就“光污染”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有专家指出,光污染虽不像水、空气、食品污染那样对人体构成现实威胁,但潜在危害不容小觑。要像查“苏丹红”一样查处“光污染”。

  全城都亮不如几个“点亮”

  “巴黎的埃菲尔铁塔在夜间光芒四射,而离它不远的塞纳河却是幽暗的。”在这次座谈会上,江苏省光电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东南大学光电子学教授胡正荣说,现在国外的许多大城市早已不搞“亮化工程”了,他们只有一些夜景照明,但也是有选择的。

  胡教授说,即使在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等著名的夜生活城市,也正在逐步控制夜间的照明,因为光污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他建议,一个城市全亮不如几个点亮,但“点亮”,也要亮得有依据,以人居是否适宜和与城市文化是否合拍为前提。如意大利人对罗马夜晚“暗”的解释是:“这个拥有辉煌历史的城市,不需要再用人工来增光。”日本银座是世界有名的商业街,但也不是五彩缤纷和光彩夺目的,而是较为暗淡,这是他们有意消除一种浮华和烦躁的灯红酒绿,给购物者一种朴实无华的“回家”感受。所以,我们的一些城市繁华商业街不一定非要搞成“灯光隧道”,这样会使购物者有一种站在舞台上的不自在。商业街的夜间照明千万不能太夸张,要适度与和谐才好。

  对不当“亮化工程”说“不”

  江苏省光子生物医学及工程学会副主任、省中医院眼科教授王育良说,光污染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在短期内不易被觉察,但长期隐伏的危害很大。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3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彩光污染是指舞厅等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所构成的光污染。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眩,出现恶心、呕吐和失眠等症状。

  记者昨日了解到,江苏省建设厅为了规划城市的适度照明工程建设、有效治理城市的光污染,已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城市照明建设规划。该规划对城市亮化,如住宅小区亮点是多少,旅游景点如何亮化,城市商业中心又应该如何亮化等等,都制定了明确的说法。对过度采用五光十色的闪烁灯、过多过滥设置灯箱广告的做法等等,则坚决说“不”。江苏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举例说,如果有一个主题比较严肃的景点,在实施“亮化工程”时,采用的灯光是五颜六色的,反而不符合景点的“身份”。另外,现在城市灯箱广告出现一种过多、过滥、品位不高的现象,一些机关、高校密集的地方也成了灯箱广告的“重灾区”,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会产生严重的视觉污染。

  记者了解到,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之中,目前正由省政府审定,即将出台实施。该“办法”,对商业和公共场所的光污染等将加以约束规范。此前,江苏省建设厅出台并已实施的《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已对城市商业场所的经营活动控制光污染提出了一定的推荐性质的要求。而该厅正在制定的“绿色建筑”中的相关节能要求,也有可能会对玻璃幕墙等光污染源的建设提出一定的要求。

  C 水污染:你若“排毒”先给你“断奶”

  85岁的中科院院士施雅风认为:“要是太湖流域的百姓真的能在10年内喝上干净水,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因为水污染严重,居住在洪泽湖船上的江苏省泗洪县渔民严凤霞一家常年买矿泉水饮用,“守着淮河买水喝”在淮河沿线竟已司空见惯。

  昨日,江苏省环保厅召开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江苏省太湖、淮河流域“十五”期间水污染防治情况,在进出太湖的20个控制断面的水质达标率仅为55%,而作为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的淮河流域虽较好,但45个河流断面中也仍有31%的断面水质尚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会议透露,下一步治水要下猛药了。

  进出太湖河流一半水质不达标

  3月19日中午,世界水日前夕,本报一位记者曾跟随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的胡耀辉副研究员乘船来到太湖梅梁湖小湾里。这里是无锡的两个主要饮用水源地之一,目前全市有一半的饮用水是从这里上岸的。

  “Ⅴ类水。”记者对小湾水质的提问话音未落,胡耀辉不假思索地回答,按照国家标准,饮用水源至少要达到Ⅲ类水才勉强合格,Ⅳ类、Ⅴ类都属于不合格饮用水源,劣Ⅴ类则形同废水。

  以往曾被靠湖吃湖的无锡百姓美誉为“明珠”的太湖,如今却有些让人惊心。昨日省环保厅的通报指出,2004年国家考核江苏省太湖流域水质的断面中,主要出入湖河流的20个控制断面的水质达标率仅为55%,主要是受氨氮污染物的影响。而在主要交界河流45个行政交界断面中,有28个断面不达标,主要是总磷、氨氮指标超标。太湖流域四市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由高到低排序为:镇江、常州、无锡、苏州。

  省环保厅相关人士昨日告诉记者,太湖治理工程“路漫漫”,眼下急需要开工建设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无锡4座、常州3座,另外还有1项是苏州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中心。那么靠这些工程就能让“太湖美”再度唱响吗?省环保厅有关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由于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率较低,目前淮河流域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不足40%,太湖流域不足50%。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能充分发挥设施的环境效益,还有就是生态工程进展缓慢,有2项生态工程未开工,小溪港、直湖港、乌溪港、武进港等主要入湖河流入湖口湿地建设还没有方案,梅梁湖清淤仅在1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清淤量离“十五”计划要求差距很大。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全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未全面落实,多数县级市未调整到1.10元/吨至1.15元/吨标准。

  省环保厅的专家介绍说,淮河与太湖的“病情”非常相似。

  地方治污不积极,省有关支持资金一律暂停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还听到这样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今年底江苏对那些规模小、污染大的“制毒厂”一律叫停。今后对那些依旧违规“排毒”的地区将实行多项“制裁”,包括采取暂停审批水污染物增排项目、暂停帮助安排国家支持项目、暂停安排省有关支持资金等措施。

  今年是完成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今后一个阶段太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承启之年。为此,江苏省环保厅专家还提出,在2005年年底前,关闭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酒精和淀粉生产线;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污染严重地区,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区域流域区域污染防治机制。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同时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研究制定垃圾收费管理办法,今年年底前,尚未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要尽快予以开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切实加强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力争到今年年底交出一份满意的太湖、淮河流域治污攻坚“答卷”。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9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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