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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体现社会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6:30 大众日报

  傅达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明确规定对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并在修订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4月7日《法制日报》)。笔者认为,新《规定》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是司法保障弱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大举措。

  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院是正义的使者,法院司法救助的“辐射面”体现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进步程度。

  正如有学者所倡导的,法律作为国家为广大民众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可消费性”。但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确化、细致化,一般普通大众难以从立法者手中直接“消费”法律蕴涵的公平与正义,而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将其中的正义运送到每一个人的家门口。因此,“消费法律”,享受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的司法服务,成为现代社会所崇尚的法治新理念。

  但从经济学角度讲,消费需要一定的支出。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目前一些低收入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这种“消费法律”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着公民法定权利上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经济条件上的不平等的矛盾。而法律又应是普照的阳光,不应该存在阴影的角落。司法正义的获得,也不应有先后之分、优劣之别,社会中的弱者不能因为经济上的弱势,而被排除在司法正义防线之外。如果一部分弱势群体因为经济上的困难导致司法救济的障碍,将会直接损害公民权利的正当分配与实现,进而伤害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因此,为贫困弱者及时提供无偿、高档次的司法服务,正是国家为消除现实生活中公民“消费法律”不平等的现象,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一项有力措施。

  基于此,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14种情形,同时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还增加了“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内容,将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提供社会救助的公益机构列入司法救助的范围。这同时暗含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双重价值,将更加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救助事业的发展,是国家实现正义方式中一项有益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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