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取证决不冤枉无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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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8:2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昨(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公布了《刑事证据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家单位负责人纷纷表示,他们将由上而下落实责任制度,在执行工作中严格取证,决不让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意见》对大众关注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具体落实,填补了刑事证据规则领域的部分空白。《意见》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明确对于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在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意见》的规定,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该意见还规定要严把实物证据审查关,对于物证、书证因提取、保存、鉴定不当改变原有性状,导致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由举证方承担不力的后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当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1、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2、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四川日报记者高云君实习生贾文凤本报记者杨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