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询问大案 录像全程监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8:4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黄旭阳)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对一些重大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试行。

  《意见》明确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对实物取证、鉴定、言词证据、出庭作证、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公、检、法办案人员在刑事证据中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惩戒作了规定,对取证范围、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

  《意见》解读

  关键词:推定无罪或罪轻《意见》规定,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对有明确的无罪和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关键词:取证全程录像严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关键词: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在重大案件中负责抓获嫌疑人的侦查人员,负责检查、搜查、勘验、扣押的侦查人员,负责询问、讯问的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关键词:两种情况翻供成立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的;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水蓝幸福海洋爱情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