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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食品有权索看票证查验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8:5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许震宁 通讯员方宁)即日起,我市销售食品的市场(超市)和经营者,将实行流通领域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市民在购货时,有权向经营者索看上述相关票证,查对食品的来源、质量等,以获取真实信息。如果商家提供不出上述票证,消费者可向工商机关举报、投诉,工商机关将对有关商品抽检,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曝光。拒绝抽检调查的商家,将受到处罚。

  据介绍,我市一些不法商贩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食品涉及种类越来越多,制假售假手段越来越隐蔽,由过去的蔬菜、鲜肉为主向海鲜、腌腊制品、酒类等延伸,生产加工伪劣有害食品所使用的有毒化学物品种类也越来越多;一些经营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伪造标志、滥用标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据介绍,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同时应索取的证明食品质量及来源的票证如下: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对于活禽类、牲畜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还必须同时由经营者索取以下票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

  (编辑 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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