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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证券公司人员挪用4.9亿元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2:25 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4月9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贵州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邹军挪用资金4.9亿元一案作出裁决,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及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邹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的赃款人民币16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的赃款98万元人民币及2.43万美元追缴后发还所在公司,尚欠赃款继续追缴。

  邹军现年37岁,原系贵州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总经理助理、董事、华创证券公司上海控江路营业部总经理。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至2002年12月,邹军在担任华创证券上海控江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给自己或他人进行炒股,涉案金额逾4.9亿元人民币,到案发时尚有5100余万元不能退还。被告人邹军还向他人索取财物达16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付“返佣款”为名,先后从营业部财务及该部负责人保管的账外资金分40笔,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并将这笔款占为己有用于炒股等方面。他还以“付营业部房租”为名制作假账,将2.43万美元公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8日审理此案后,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及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邹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所欠赃款继续追缴。邹军对判决不服,以其“主观上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以单位的名义为客户融资,收益归单位所有,不构成挪用公款罪;98万元的返佣款也是用于职工福利,其没有占有,不应构成贪污罪;收他人的160余万元也是为了公司业务,不是个人占有”为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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