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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也难赖罪 彭某犯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3:24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郭庚亮报道: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零口供”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维持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去年4月12日晚近10时,在汕头市区大学路消防指挥中心对面路段发生一宗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二轮摩托车路过此处的鮀浦男子陈某被一辆拖挂车挤压后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至国道206线大学路收费站时被截获。但涉嫌肇事的粤B·49055号挂拖车的司机彭结民(男,21岁,湖南省平江县人)与副班司机凌玉(男,22岁,湖南省平江县人)自始至终都否认自己有交通肇事行为,声称案发当晚他们驾车路过现场时已看见前方有交通事故发生。办案交警部门遂委托市公安局和汕大中心实验室对车辆痕迹和被害人裤子的附着物进行检验鉴定,委托粤东计量中心等部门对车辆通过收费站的确切时间进行检测,并提取了多名目击者的证词,认定当事人彭结民夜间驾驶粤B·49055拖挂车碰刮、挤压同向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陈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

  去年8月11日,金平区检察院向金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彭结民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凌玉犯包庇罪。被害人陈某的父母、妻女也联名具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状告彭结民、肇事车辆车主深圳市某运输公司和实际车主欧阳某,索赔52.2万多元。在法庭上,被告人彭结民和凌玉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彭结民否认交通肇事事实,但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证明形成证据链,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凌玉作出虚假证明,也已触犯刑律。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彭结民有期徒刑4年,以犯包庇罪判处凌玉有期徒刑1年,并判令欧阳某支付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15.1万多元,深圳市某运输公司对支付款项承担垫付责任。(来源:《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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