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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不能“抓大放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0:43 红网

  近日,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在京进入审判程序,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正厅级)马德即将接受法律的判决。因为当地有265名官员被牵涉其中,且大都是处级以上干部,绥化市纪检委在工作报告中就提出“抓大放小”,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据说,2003年3月,绥化市召集副处级以上干部开会,通报马德被“双规”,要求涉案干部主动交代,10万元以下免予刑事处罚。在绥化部分干部眼里,10万元成了一道“腐败底线”。(4月8日《现代快报》4月7日《法制晚报》)

  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10万元以下免予刑事处罚?笔者不知道依据的是何法典,政府有无说这话的权力,但笔者知道,按《刑法》规定,行贿受贿、贪污5000元就可立案,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死刑。而马德案似乎是个例外,虽然马德抓了,班子换了,但是很多涉案官员“安然无恙”。反腐败真可以“抓大放小”吗?笔者以为,“抓大放小”绝对遏制不了腐败行为,恰恰是在纵容官员腐败。只要大腐不犯,小腐就可不断,这不是明明白白地教给干部只要不突破“腐败底线”就可以放心地腐败吗?

  中央早有精神,对腐败分子一定要严惩不贷,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养奸。但是在马德案中,涉案的265名干部,除少数“影响恶劣的”,大多数得到从轻处理,没有处理或继续升迁的也大有人在。曾行贿4.5万元的耿某不但早在2002年就顺利担任该县政法委副书记一职,如今还是县人大的副主任。一名曾向马德行贿数万元的原绥化某县官员,目前已调任某市任重要职务。绥化这样做不是故意和《刑法》和中央反腐精神叫板吗?

  行贿受贿已经构成犯罪,就应接受法律的制裁。认错态度较好作了检讨,“能放的就放”,那《刑法》中行贿受贿、贪污5000元立案,1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的规定在绥化岂不是成了橡皮泥?打击腐败分子允许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那些行受贿金额少、主动坦白、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者从轻处理。但是有个限度,不能违法。好好作个检讨,腐败5万元以下就不予追究,《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吗?绥化有权修改《刑法》吗?

  反腐败不能“抓大放小”。第一,“抓大放小”没有法律依据,行贿受贿、贪污5000元立案,1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的规定只有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才有权修改;第二,无论多么“小”的犯罪都是犯罪,小偷偷鸡摸狗严重了都要判刑,干部腐败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10万元以下免予刑事处罚,这法不是重民轻官吗?第三,因为马德案涉案官员多就可以“法”开一面“抓大放小”吗?那么,试问凡多人犯案都可“抓大放小”吗?如果不能照此类推,或别处的小腐败分子也要严打,那么法律还公平公正吗?

  马德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全国上下都在关注。依法公正处理此案,其意义重大:一是能对干部起到警示作用,能对腐败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处理腐败大案要案起到示范作用;三是能反映出中央反腐的力度和决心;四是能增强全国人民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力量。

  行文至此,笔者又看到一条消息说,吉林省4名处级机关干部因上班时间玩电脑、打扑克等违反了《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五不准”的通知》的规定,最近被所在单位分别免去处长、副处长职务。(新华网4月8日)上班玩电脑、打扑克都要被免职,行贿受贿5万元岂能不予追究!10万元以下岂能免予刑事处罚!反腐败既不能“抓小放大”,也不能“抓大放小”。(稿源:红网)(作者:张魁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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