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人才交流会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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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10:12 重庆时报 |
日前,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01年出台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 据悉,《决定》针对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受理期限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20日,同时规定一经同意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程序、材料目录等信息。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审批管理,今后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此种人才交流会。据《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