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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告母校母校屡败诉 和谐校园呼唤依法治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10:49 中国新闻网

  浙江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教授胡建淼:学生是公民,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们的诉权,但也不允许违法乱纪行为通过诉讼得到变相的张扬。依法治校治的不仅仅是学生,更应该治好学校管理者和教育者。

  浙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汪晓村:依法治校核心是保障教育者的工作权、受教育者的学习权,前提是“抑恶扬善”的教育初衷不能改。

  全国各地,大学生频频状告母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仅去年一年就受理并审结10例大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一现象的出现迫使教育行政部门、各大高校不得不加快依法治校、构建和谐的法治校园的步伐

  今年3月9日,历时一年零五个月之久的浙江大学学生周稷栋状告浙大一案终于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落下法槌。至此,该案一审以周稷栋败诉告终。有专家断言,此案的判决可能成为“学生状告母校,母校屡屡败诉”现象的“分水岭”。

  杭州市西湖区高校云集,据西湖区法院统计,该院在2003年10月受理了第一例、也是当年惟一一例学生状告母校案,即周稷栋状告浙大一案;2004年,该院受理并审结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突然间增加到了10例之多。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杭州电子工学院(现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杭州师范学院等浙江几大高校相继被推上了被告席。

  在全国,同类案件也是频频发生。浙江大学一位负责人认为,此种现象的出现,说明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对各大高校实施“依法治校”战略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

  学生告母校母校屡败诉

  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始于1998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两案原告相继胜诉(注:刘燕文案一审胜诉,二审以程序问题改判刘燕文败诉)。由此在全国卷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热潮,在这阵热潮中,学生胜多败少,学校明显处于劣势。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方俊灿说,从我们对这些案子的审判中发现,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学校两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上,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被学校剥夺了取得两证的资格,由此引发诉讼。

  显然,田、刘两案的胜诉让许多未能获得两证的学生看到了希望。

  那么,在这些案子的判决中,学校缘何屡屡败诉呢?

  目前,涉及学位与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据了解,学位条例规定学生是否可以获得学位的审定条件有两个:一是政治条件,即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二是业务条件,即是否达到相当学位的专业水平。但其中对申请学位者的思想品德没做硬性规定。

  另外,《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是否获得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也只在学术专业方面进行了硬性的规定,而在学生思想品德、道德品行的考量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高校往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严从细地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品行进行考量,并使之成为是否授予学生两证的刚性条件,比如“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就不能获得学位”等。

  对此,在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既然上位法在评定学位时,没有对学生思想品德明确界定,学位证书的颁发侧重点应该放在对其学术专业方面的考核上,而不是思想品德。其典型案例是成都某高校法学院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肖某因涉嫌贪污被逮捕,但是,经他申请,该校通过了对肖某毕业论文的初审,并让他参加了毕业答辩。有专家认为,连犯罪嫌疑人都能参加硕士学位的答辩,并有权获得硕士学位,更何况那些仅仅违反校纪校规而被处分的学生呢?观点二———高校秉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培养合格人才,一个思想品德不过关的学生岂能给其颁发学位证书呢?学生的思想品德好坏必须作为学位评定的硬性条件。同时,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指高校)可根据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对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尹昌平认为,首先,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往往过严过泛,与上位法不一致,同时自行设定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学位授予条件,违反了下位法不得僭越上位法规定的一般立法原则,如允许各高校各有千秋地制定宽严不一的学位授予标准,易造成全国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实际操作上也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其次,一些高校在评定学位时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有的评审委员会形同虚设,缺乏必要的环节,造成程序上的违法。基于这两个原因,在大学生状告母校案中,往往是学校败诉。

  周稷栋一案可能成为分水岭

  周稷栋状告浙江大学一案从一开始就备受媒体关注,这不但是浙江首例学生状告母校案,而且在同类案件中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义。

  周稷栋是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1999级学生,在校期间,由于两次作弊,被学校分别处以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两年后,该校解除了其留校察看的处分。2003年6月,周以学分229分的成绩毕业,取得了浙江大学毕业证书。同年6月25日,浙江大学以《浙江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作出了“不授予周稷栋学士学位”的决定。

  为此,周稷栋将浙江大学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周稷栋认为,学位证书是国家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对个人在一定的专业领域所达到的一种专业技术水平的确定。“学士学位”所体现的是一位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学术水准而不是反映其道德水准,他在校期间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学校已准予毕业,按照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浙江大学则认为,《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学校当然可以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学校定位的学生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就是《浙江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此学校决定不授予周稷栋学士学位。

  显然,原被告之间的争论焦点在于,学生思想品德的好坏是否构成评定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该案的判决将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和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西湖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上非常慎重,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请示。

  与此同时,浙江大学就“学位条例等相关法规中是否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思想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了请示。2003年11月2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针对浙江大学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对〈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该复函明确:《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本身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198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政治、道德、法纪方面的标准,文件所作的规定不仅是当年,现在仍然是授予学士学位应执行的规定。

  按照该复函,学士学位的授予显然与学生的道德品行挂上了钩。

  浙江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胡建淼认为,这个复函相当于法律解释,适用于今后的同类案例,学生的诚信与否、思想品德好坏将理所当然地构成了学位评定的必然条件。

  今年3月9日,西湖区法院经过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维持被告“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据了解,周稷栋在上诉期内放弃了上诉。

  胡建淼认为,此案的判决将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将扭转以往学生状告母校案中学校屡屡败诉的局面。

  解读学生屡告母校现象

  有统计材料显示,目前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按诉因不同可分为八类: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尹昌平说,其实,从全国学生状告母校案的诉讼范畴上看分为两大类:一是民事诉讼,比如学校服务不到位的、缴费收费发生纠纷的、在校期间学生被伤害的、学校管理设施存在瑕疵的、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到位的;二是行政诉讼,比如学生因故不能获得两证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的。

  胡建淼认为,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案子,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学生状告母校这一现象,不论是高校还是法院,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诉权。

  尹昌平庭长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中,学生和学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在受理和审判中不存在难点;而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浙江法院系统的立案原则,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那些学生要求学校颁发两证的案子,对于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而状告学校的案子,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学校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奖惩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行使学校办学自治权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也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实正如尹昌平庭长所说的,学生状告母校在行政诉讼范畴内,准予立案的范围是非常狭小的,那么近两年间,此类案件为何会急剧增加呢?

  西湖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方俊灿认为,原因有四:一是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学生无两证很难就业,因此一些未能获得两证的学生就不惜一切代价状告母校,目的就是想通过诉讼重新获得两证;二是学生法制意识明显增加,突破原有学生告母校“大逆不道”的传统观念,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毅然挺身而出质疑学校的一些制度、规章;三是学校体制改革中,自身的一些规章制度没有跟上,新制度与原有制度没有很好的接轨,甚至相抵触,给学生状告母校找到了空间;四是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缺乏公开性、透明性,特别在学生入校时没有交代清楚,容易让学生产生误解,给学生状告母校留下隐患。

  胡建淼表示,我国有关教育立法还存在着规定过于宽泛、某些方面存在漏洞、个别条款与时代的发展不同步等因素,这些也给学生状告母校留下空间。他举例说,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从实际操作看,此项不能适用于外国留学生。

  浙江某高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生会主席则更为直白地告诉记者:“学生频频状告母校,学生是无奈而为之,说实在的谁愿意行这种‘大逆不道’之举呢?但目前我们的教育环境、校园环境还缺少一种浓郁的民主与法治氛围,校园的一切规章制度,都是由校方说了算,甚至由个别领导说了算,在处理学生违纪违规事件时,往往不能做到透明公开,没能给当事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依法治校在一些高校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付诸行动。”

  和谐校园呼唤依法治校

  自从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各大高校均开始加大对依法治校理念的宣传力度,也逐步将依法治校的理念付诸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中,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高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不一、做法各异,有些高校甚至走入误区,认为对学生严管、猛打、重罚才是依法治校。

  浙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汪晓村说,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依法治校显得尤为重要。依法治校核心是保障教育者的工作权、受教育者的学习权,这是他们基本权利,在保证他们基本权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追求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理念,“抑恶扬善”的教育初衷不能改。我们首先要尊重和支持那些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状告母校的学生,但同时我们也应对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状告母校的动机表示唾弃。

  同时,他还指出,目前,我国教育领域中,上下位法均须逐步完善,还需要走比较长的路,学校的一些管理也存在不到位的地方,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必须看到,学生状告母校将促进学校和主管部门去思考这些问题,完善这些问题。因此不论学生如何状告自己的母校,我们首先肯定的是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了。其次,学校必须思考在实施教育和管理中,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校纪校规中是否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东西,有的话必须及时清理、规范,只有严格做到依法治校,学校才能少当被告或不当被告,当了被告也能少败诉或者不败诉。

  那么,高校究竟得如何实现依法治校呢?浙江大学的做法也许值得借鉴。

  今年1月14日开始,该校专门成立“文件清理工作小组”,正式着手清理1998年9月四校合并以来的所有文件,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和校党办、校办名义发布的文件均被列入清理范围,清理的重点是那些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文件以及与上级部门法规不相一致的文件。据悉此项工作将于今年5月份完成。

  该校副校长胡建淼认为,依法治校主要是指学校管理师生的行为必须符合法的规则与法的精神。首先是校纪校规的清理,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另外,学校在对已有文件清理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一整套严格规范的行政管理工作规程,让“正当程序”渗透到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以保证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长期按照依法治校的理念实施,这是法治管理的必然要求。

  他告诉记者,目前浙江大学成立三个小组,分头起草《浙江大学行政管理工作规程》,三者互不干扰,然后在这三份规程草稿的基础上形成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完整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程定稿,最后交由浙江大学党委常委会通过。

  记者看到了其中一份规程草稿,该规程着重从程序上规定了学校如何开展各项行政管理工作,非常细致,可操作性强,遵循的是“平等、透明、公开”的原则。

  胡建淼认为,依法治校治的主要是教育者和管理者,只有治好了教育者和管理者,依法治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发展的法治校园。

  3月29日,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部门规章对学生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和学校的自主处分权均作了规定。在进一步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学校的依法管理给予了法规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余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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